汕头市装饰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汕头市装饰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 SHANTOU DECORATION ASSOCIATION),本会的缩写为STD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汕头市建筑装饰行业设计、施工、材料及家具生产或销售的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非营利行业性社会团体,具有法人地位。协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各项活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团结、务实、创新、进取”精神,加强会员单位的交流与协作,促进各会员单位业务的发展,起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共同利益,促进汕头市装饰行业的健康发展。第四条 本会接受汕头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汕头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汕头市。
第六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汕头市龙湖区工业设计城创新大厦41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主要业务是:
(一)组织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开展有关本行业方针政策和主要业务问题的研究;
(二)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合理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会员要求,提供市场、经济、技术等信息,进行技术指导、牵线搭桥,开展咨询、培训等服务;
(四)促进会员同海内外同行之间的交往合作和经济技术开发经营;
(五)组织会员开展联谊活动和相互服务,增进同行间的友好往来;
(六)组织推进国内、国际的行业技术协作和技术交流;
(七)协助会员在汕头市装饰行业协会会刊《饰之潮》、网站www.stzsxh.com / www.汕头市装饰行业协会.cn、微信平台、信息平台、报纸、杂志、电视台、电台等媒体上进行宣传策划;
(八)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各设计大赛、展销会、展览会和演示推介会;
(九)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
(十)为会员提供必要证明;
(十一)组建经济实体。加强协会建设,拓展协会收入途径,为协会发展壮大、为提升协会美誉度、知名度服务;
(十二)编制内部资料交流;
(十三)组织和推广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开发与运用,推动行业内各种形式的联合,协助和交流工作。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各类沙龙、培训班,为企业培养技术、管理、经营、设计人才,促进企业管理、现代营销、人力资源及企业文化建设,为创建幸福汕头而努力。
第三章会员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经会长批准后由理事会予以确认;
(三)由理事会发颁发会员牌匾、《会员通讯录》、会刊《饰之潮》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要求解决有关业务问题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分别为12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分别为5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协会可予以除名:
(一)停业或者转产;
(二)依法宣告破产;
(三)依法被撤销;
(四)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协会劝告拒不改正;
(五)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各若干名。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常务副会长人选由会长提名,经副会长以上会议通过,常务副会长候选人提请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一)本会设创会会长、荣誉会长、名誉会长若干名,对协会有特殊、重大贡献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离任后可由常务理事会授予荣誉会长、名誉会长称号。
(二)协会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历任秘书长作为本会名誉顾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各分会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创造条件建立党组织,发挥凝聚力作用;
(十一)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全体理事指理事会全体成员。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1名监事长和2名监事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连选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长、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具备领导和组织能力;
(四)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各若干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按有关规定比例配置,可连选连任。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长、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长、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长、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四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2月23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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